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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75********,侗族,高中文化个体,铜仁市**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处,现住铜仁市碧江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2021年1月6日分别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0日晚上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B1E类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贵DA****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碧江区灯塔沿着九龙大道、滨江大道往碧江区城区方向行驶。当日20时38分,当车行驶至滨江大道市**100米处时,把车停在马路边在车内睡觉,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后将杨某某带至铜仁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12月4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1.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杨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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