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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小******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2时50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淌沟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铁合金厂二号门卫处,被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34mg/100ml.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杨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6.39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3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省检察院《规范“醉驾”案件执法标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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