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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洮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临洮县公安局窑店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A*****的灰色“**牌”小型面包车沿**镇**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街1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59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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