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住址:山南市乃东区**路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于2019年9月18日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决定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乃东区公安局泽当镇派出所依法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5***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市区道路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乃东区格桑路格桑桥附近时被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当晚将其带至山南市华康医院依法提取血样,后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7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较轻,且杨某某系自首,在案发后认罪认罚且态度良好并具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本案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驾驶证件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乃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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