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肇东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套牌号为浙B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同日0时24分许,当其驾车至义乌市**路与**大道路口处时遇交警设卡查酒驾,其弃车逃跑,后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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