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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7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系乌审旗**幼儿园教师,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白某某等人在乌审旗乌嘎鲁图镇“多兰餐厅”吃饭喝酒。于次日0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蒙K**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该饭店前出发,行驶至该饭店对面的停车位上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35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   因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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