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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6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乌拉特后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认定:

2020年02月10日14时50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蒙******号小型轿车由乌拉特后旗**镇**酒店附近行驶至**酒店东路段,与当事人潘某某发生争执后杨某某被潘某某殴打,潘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当事人潘某某提出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02月10日21时15分派出所民警将该情况告知乌拉特后旗交警大队,乌拉特后旗交警大队民警赶到巴彦淖尔市医院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mg乙醇,随后提取杨某某血样。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95mg乙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拉特后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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