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1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住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晚上,杨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搭载陈某某、彭某某从乐山市市中区新村经阳光广场、嘉定中路、嘉定北路往岷江二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岷江二桥时被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21时48分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民警随即将杨某某带至武警四川省总队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杨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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