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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2********,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草汤公路驶入草甸收费站(汕昆高速1811公里5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9mg/100mL血。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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