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9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县**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6日21时10分许,杨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小轿车行驶到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三白线与太平关路交叉路口以北1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21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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