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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石林县**公司保安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花园**期**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9时5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石林县**路**医院与**路交叉口5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3mg/100ml,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88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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