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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82********,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党员,系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组农民,住该村。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9时59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黑B****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克山县美莱湾四期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9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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