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兰州市城关区**镇**街**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乡**村**巷**号,住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杨品茂。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95***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光盘1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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