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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111989********,土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系**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2时5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海天巷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215mg/100ml,遂提取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7.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较低,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且其本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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