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5日0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牌的小型轿车由内江市市中区方向经三桥往内江市东兴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市中区民族路时,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所抽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22.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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