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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4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煤焦化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住乌海市乌达区**佳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8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蒙C*****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乌达区胜利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孙家烧饼店门前道路处时,被乌达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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