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顺庆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1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3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抽血送检,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4(±6.1)mg/100ml。本案立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杨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以上事实有到案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乙醇检测报告、办案视频、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2020年11月3日在值班律师董钢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杨某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杨某某系初犯,本案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122.4(±6.1)mg/100ml、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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