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468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南昌县某镇自己家中吃饭喝酒。21时许,杨某某驾驶赣A8H***小车行驶至南昌县莲塘大道南昌县供电局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3.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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