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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5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漯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5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路桥区峰江街道桐方线-13公里7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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