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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2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吉林市供电公司**供电分公司员工,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22时55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车沿江湾大桥由北向南行驶,在南山街江湾大桥处被丰满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0.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的经过。

2.书证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杨某某基本信息情况。

(2)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证实:杨某某在江湾大桥下桥处被丰满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的经过

(3)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证实:杨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

(4)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杨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23时46分在吉林市四六五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5)工作纪实。证实:杨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22时59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3****号机动车在江湾大桥下桥处被丰满大队红旗中队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29mg/100ml。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杨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

(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号牌为吉B****1号机动车的车主是杨某某。

(8)前科劣迹查询说明。证实:杨某某无前科劣迹。

(9)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采取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1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杨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1)从轻处罚申请书(提交材料)。证实:杨某某及其工作单位龙潭区供电中心所写的从轻处罚申请书,杨某某认罪悔过,其单位证明其一直表现良好,品行端正,并无违法乱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0.08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但其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审议,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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