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无业,现住吉林市桦甸市**街道**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10月5日20时07分许,醉酒后驾驶吉B****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分院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49.6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

1.书证:杨某某的户籍信息、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吸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纪实、网上对比工作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录制的讯问光盘一张;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杨某某被查获及采血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未造成交通事故,具备驾驶资格,且能够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