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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林院一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和林格尔县城关镇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与胜利路交叉路口北8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92.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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