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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81********,汉族,高中文化,四川**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市**镇**村**组**号,住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苑**栋**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0时25分许,被不起诉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 的小型轿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名都饭店出发,往兴文方向行驶至巴中市巴州区北环线天星桥路檬子河大桥桥头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4mg/100ml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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