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0时41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从五福西路板桥方向往思源酒店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五福西路路口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9.3mg/ml。随即民警将杨某某带至广安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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