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111975********,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号轿车搭乘李某某从攀枝花市仁和区沙沟行至仁和区仁和街农业银行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仁和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3月23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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