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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2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蒲江县鹤山街道朝阳大道146号外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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