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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4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村7组1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其奉,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

本案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西充县凤鸣镇迦释院村7组家中喝了两杯白酒。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川R5****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到凤鸣镇复兴村五组接人后,又驾驶川R5****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一人往西充县城好吃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西充县虹溪路时被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9±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9±7.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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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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