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78********,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镇**村**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其朋友在大荔县**街**银行对面一饭店吃饭喝酒,20时许其驾驶陕E****9号**牌小型面包车,从**街到**村途中,沿**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时被民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坦白、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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