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天津市人,身份证号码1201011978********,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里**号,现住地天津市红桥区**街**园**号。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2时43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K****9黑色陆地巡洋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快速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奕聪花园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后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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