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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天津市宝坻区**镇东**村**区**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门**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20时46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津G****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宝坻区周良街道老厨房饭店驶出,沿瑞祥大街,经珠江东环路行驶至珠江北环路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1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等物证;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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