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东丽区**镇**里**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F****9蓝色大众宝来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自东向西行驶至与诗景路交口处时,被执勤交警路检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1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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