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5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室,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7日22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津G****8白色杰德汽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海门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海门桥收费站被交警拦检,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1mg/100ml。后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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