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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7的灰色面包车,由蓟州区白涧镇五百户村出发,沿乡村公路行驶到仓桑公路归宁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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