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1月31 日15时许,杨某某饮酒后开车去义隆永镇方家营子村修车,途径沙日浩来镇宝贝河村时被防疫卡拦截,杨某某闯卡通过,宝贝河村村民开车将其别停,后宝贝河村村长报案至公安机关,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3.00mg/100ml。随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奈曼旗人民医院,采集了血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4.62mg/100ml。杨某某因酒驾闯卡被奈曼旗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7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通辽市委政法委、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人民检察院、通辽市公安局、通辽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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