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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31982********,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盐池县**镇**自然村,住盐池县**镇**小区**室,无前科。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宁C****0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盐池县花马池镇文化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税务局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1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所持有效B2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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