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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401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号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0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Q号小型轿车,沿银川市西夏区兴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关村幼儿园门口路段时,被在此路检路查的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夏区一大队民警现场查处,经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88mg/100mL。2020年01月20日,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银公(物)鉴(理化)字【2020】50号检验报告:经检验,从LH20200052-JC001号检材(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87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杨某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从轻处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更好。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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