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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63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东侧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一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8毫克/100毫升。

2020年4月10日,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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