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河北省永清县人,身份证号码13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来安县**镇**街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庄**村**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R*****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来安县汊河镇相官街道往汊河镇兴茂度假区工地行驶,行驶至汊河镇兴茂度假区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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