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安徽省泗县人,住*****。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小型轿车沿泗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泗县**道**乡路交叉路口南50米处时,被屏山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82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91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