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2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址:甘肃省宕昌县**乡**村**社。无前科。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00时14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过宕昌县城关镇小电厂向下100m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后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8.41mg/100ml。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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