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87********,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唐河县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11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R*****二轮摩托车从唐河县某某乡某某村行驶至南阳市宛城区某某镇某某庄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39mg/100ml。经查,杨某某仅有C1驾驶证,豫R*****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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