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德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22时15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鲁******银灰色北京现代牌型轿车沿天衢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天衢路与解放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相对较低、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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