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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泺大街路口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5±4.1mg/100ml,系醉酒状态。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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