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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83********,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路**号,现住址济宁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2号21时0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队门口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94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进行抽血取样后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为血液中乙醇含量104.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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