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茌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8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聊城市茌平区**屯**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茌平区文化南路回吴官屯新村,沿茌平区华鲁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街**路交叉路口处时,因醉酒驾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在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5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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