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3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东向西行驶至**路**段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1mg/100ml,系醉酒。
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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