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 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院**单元**,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号楼**单元**。 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6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晋A****A黑色科雷傲牌小型越野客车,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北沿岸由东向西行驶至**北沿岸**路口往西200 米,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94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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