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岐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住该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2T***的雪佛兰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岐山县蔡家坡镇西一路中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在蔡家坡医院对其血样进行提取,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黄**、王**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
4.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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