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3********,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其幺爹杨某甲(2019年5月已病逝)所有的、号牌为川 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检验、保险已逾期,现已报废),从巴中市巴州区枣林镇街道出发,途经大佛寺、江北白云台,往黄家沟方向行驶至巴中市交通局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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