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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6********,汉族,初中肄业,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3时45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巴中市巴州区北山路尚上城小区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2mg/100ml。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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